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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经开区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9-01 9:21:41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附件下载:政策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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